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68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哲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其
中(1)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4)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