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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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榮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榮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只,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429號鑑驗書在卷供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於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9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臺中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429號鑑驗書存卷可憑,就殘渣袋部分,因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完全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物品名稱與數量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429號鑑驗書鑑驗結果備註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3.179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3.1721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安保字第79號殘渣袋3只就殘渣袋部分抽驗1只,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0年度保管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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