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蕭嘉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344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嘉至 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蕭嘉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12日至111年9月1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三)行為:藉端至被害人住處門外,持續以按電鈴之方式滋擾

   被害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 陳正當 於警詢時之陳述。

   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現場照片。

(三)被移送人蕭嘉至之父即 蕭治民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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