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之1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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