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0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10號原告美商.樂思化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甲○○(經理)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號68樓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4月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