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
巷2弄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147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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