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0
之1號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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