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長生
郭大林 郭張雲 郭清吉 張銀霞 藍麗玲 郭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怡明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萬3,250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16+34)平方公尺×22,333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8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