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美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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