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