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非訟代理人 林婷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鳳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是否為受監護人,如是,應陳報
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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