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延泰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延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