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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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政宏 債務人 高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貳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文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285220││6月29日起││算之利息│││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文光│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0.35%計│││285220││7月30日起│1月29日止│算之違約金,惟│││3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計算│││││1月30日起││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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