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安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余安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申辦電信門號0000000000時尚未成年,故請提出該門號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