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本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89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後,尚有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月嬌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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