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請人甲○
9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掛失止付之通知書正本一份,以供本院審查。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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