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803號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至法定代理人甲○○
4樓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及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卡號(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1086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及19.71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及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580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56023││08月24日││點七一│││元││起│││├──┼───┼─────┼──────┼──────┼───────┤│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0650││07月26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