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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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九號、九十二年度執他字第三五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OO號),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結果,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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