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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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0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竊盜前科累累,最後一次為本院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二八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已提高為十倍即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