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周信行 相對人喬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民杰 相對人尤民杰
張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存字第4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4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220號裁定、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提存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