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8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8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呂煜仁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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