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翔宇(原名謝耀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翔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翔宇(原名謝耀樟)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3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3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呂煜仁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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