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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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26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蔡松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松釜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4日及民國(下同)108年10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
1.新臺幣50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7月4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7月4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4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8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205,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10月3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10月3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9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05,77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松釜│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21558││九年九月四日││八八│││元││起│││├──┼───┼─────┼──────┼──────┼───────┤│002│新臺幣│蔡松釜│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84216││九年九月三日││○九│││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松釜│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21558││九年九月四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蔡松釜│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4216││九年九月三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