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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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9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廷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記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此部分顯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