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永祺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佩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永祺橡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1月5日│86,137元│PD0000000││││限公司林佩璇│溪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