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妍蓁 即牛咬蝦涮涮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