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被告甲○○
2號8上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