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被告丙○○上被告共同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丙○○詐欺案件,為其等提供保證金後,被告二人業已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丙○○涉嫌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五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為其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二人釋放。
三、茲因被告二人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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