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逸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逸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逸勛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8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