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石詠吉石允弘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連續密集在MOMO、GOOGLE、智冠科技公司等網路消
費之產品為何?㈡聲請人是否有未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
二年內(自民國110年3月起)完整影本?如有,請提出(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㈢有無未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如有
,請陳報(包括保險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㈦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㈧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