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6號聲請人 王嘉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全鎮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1年8月23日,詎於111年6月23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111年8月23日,聲請人主張於到期日前提示,核屬無效之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欠缺行使追索權之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