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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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世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或代理人 吳芳岑 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