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臺灣板條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8685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居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號「永廷通運有限公司」之司機,以載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6年10月5日晚間8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臺北縣樹林市○○路○段往樹林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8時10分許,行經佳園路3段與學成路口欲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即貿然迴車,與對向車道直行由 林宇翔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撞擊,致林宇翔受有右鎖骨喙突肩關節脫位及右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宇翔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偵查中之供述│營業小貨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林宇翔騎乘車牌號碼││││M8Z-668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之事實│├──┼──────────┼────────────┤│2│告訴人林宇翔於警詢時│全部犯罪之事實│││及偵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被告有過失之事實│││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照片││││34張、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及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6││││年12月28日北縣鑑字第││││961434號鑑定意見書1││││份││├──┼──────────┼────────────┤│4│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96│告訴人受有右鎖骨喙突肩關│││年10月5日恩乙診字第│節脫位及右膝挫傷等傷害之│││乙0000000000號乙種│事實│││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檢察官丙○○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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