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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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普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昌明┌───────────────────────────────────────────────┐│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4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96年8月31日│80,000元│0000000││├──┼─────┼───────┼──────┼──────┼──────┼──────┼──┤│2│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9月30日│80,000元│0000000││├──┼─────┼───────┼──────┼──────┼──────┼──────┼──┤│3│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10月31日│80,000元│0000000││├──┼─────┼───────┼──────┼──────┼──────┼──────┼──┤│4│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11月30日│80,000元│0000000││├──┼─────┼───────┼──────┼──────┼──────┼──────┼──┤│5│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12月31日│80,000元│0000000││├──┼─────┼───────┼──────┼──────┼──────┼──────┼──┤│6│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6月30日│80,000元│0000000││├──┼─────┼───────┼──────┼──────┼──────┼──────┼──┤│7│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5月31日│80,000元│0000000││├──┼─────┼───────┼──────┼──────┼──────┼──────┼──┤│8│徐志嘉││96年1月10日│96年7月31日│8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