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得之刑,與編號二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曾經以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七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附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