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弄1衖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8月7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1月13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95年2月6日確定。嗣因被告於緩刑期內再犯罪,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4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