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薰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40號),被告於105年12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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