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46號上訴人 馮東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禎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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