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瑜珊張雅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瑜珊即張雅鈞於民國093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8139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28139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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