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相對人 柯智銓
柯宜均 黃淑魏 上列當事人間因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
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第17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擔保,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執行假扣押在案(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81號)。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本院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第172號裁定、桃園地院104年度存字第1134號提存書、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狀、桃園地院105年10月18日桃院豪字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81號函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81號假扣押事件卷證,聲請人雖聲請該假扣押執行,惟嗣後業已具狀撤回假扣押之聲請無誤,有前開假扣押全卷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即已終結,且相對人尚未就因假扣押造成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與前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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