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