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漢誠 相對人 郭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介良於民國99年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3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1月11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48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9年1月2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4,432,0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 嘉朴 ││258-7│建│64.09│152分之1││├──┼───┼────┼──┼───┼─────┼─┼──────┼───────┼──────┤│002│嘉義縣│朴子市│嘉朴││258-16│建│66.00│152分之1││├──┼───┼────┼──┼───┼─────┼─┼──────┼───────┼──────┤│003│嘉義縣│朴子市│嘉朴││258-22│建│100.87│全部││├──┼───┼────┼──┼───┼─────┼─┼──────┼───────┼──────┤│004│嘉義縣│朴子市│嘉朴││258-25│建│67.89│152分之1││├──┼───┼────┼──┼───┼─────┼─┼──────┼───────┼──────┤│005│嘉義縣│朴子市│嘉朴││258-153│建│2230.20│15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積│││││││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04│嘉義縣朴│嘉義縣朴│集合住宅│50.0│50.0│50.0│35.8││││18│陽台│8.│平│全部││││子市小槺│子市嘉朴│、停車空│4│4│4│2││││5.││34│方│││││榔一路28│段258-22│間、日常││││││││94│││公│││││9號│地號│商品服務│││││││││││尺│││││││業鋼筋混││││││││││││││││││凝造土4││││││││││││││││││層││││││││││││││├──┴────┴────┴────┴──┴──┴──┴──┴──┴──┴──┴─┴───┴─┴─┴──┤││備考:│││共有部分:嘉朴段945建號832.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