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許美蓉 訴訟代理人 陳世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6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附表: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許美蓉│南州鄉農會│99年7月30日│155,750元│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倬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