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家中尚有雙親有待扶養,父親也已經臥病在床,請准予交保。
三、本院查:被告因為販賣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其犯行多達40餘件,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