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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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竊盜│竊盜│├───┬───┼─────────┼─────────┼─────────┤│宣│應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40日││││││││告├───┼─────────┼─────────┼─────────┤││不應│││││刑│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0條││││││├───────┼─────────┼─────────┼─────────┤│犯罪日期│93年12月8日│95年9月28日│96年1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檢察署│察署│察署│├───────┼─────────┼─────────┼─────────┤│年度│94年度偵字第15579│95年度偵字第21590│96年度偵字第2200號││及│號│號│││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交簡上字第15│96年度壢簡字第38│96年度壢簡字第702││││8號│號│號││├───┼─────────┼─────────┼─────────┤││判決│96年1月11日│96年1月8日│96年4月30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1月11日│96年2月5日│96年5月2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拘役20日││公權期間或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額│0元(即新臺幣900│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