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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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原告與被告 李原吉宗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3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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