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第四行關於「(戒治中)」更正為「(羈押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第四行關於「(戒治中)」應更正為「(羈押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