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走私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走私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判決(八十六年訴字第三六六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一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更犯走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三七二號),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四月四日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并按他造當事之人數附具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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