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二六號
異議人湯瑪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處分人設臺北代表人 賴錫勳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裁40─CG0000000號),聲明異議。經查其聲明異議狀首頁未填載其代表人之名字,且其代表人亦未在狀末具狀人處簽名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明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