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建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同股
107年度偵緝字第490號被告林建宏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宏於民國106年8月8日18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與太原路3段交岔路口,與 劉益成 商談還款事宜,見劉益成欲撥打電話確認有無還款時,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雙手阻止劉益成撥打電話,使劉益成所有之廠牌InFocus智慧型手機掉落於地,致該手機螢幕破裂而不堪使用,致生損於劉益成。
二、案經劉益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建宏於本署偵│被告於上揭時、地毀損告訴│││查中之供述│人劉益成所有之廠牌InFocu││││s智慧型手機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劉益成│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3│蒐證照片、維修工作│告訴人之手機螢幕破裂之事│││單│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鎮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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